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下發通知,要求各地於今年9月底前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,對於需要緊急救治,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要積極救治。
  不得拒治的緣由很多,一是醫療機構的職責使然,救死扶傷是醫院和醫生的天職。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,《執業醫師法》中明文規定,醫生在面對“急危患者”和“突發事件”的兩種情形下不得拒絕治療。三是國際慣例,不得拒治需要緊急救治但無力繳費患者屬於國際通行做法。
  然而,紙面上的“必須”,實際落實卻有時充滿了無奈,其間不乏“見義勇為者無錢救病的”悲情——2013年12月,西北師大體育系排球專業大四學生郝峰,為了阻止小偷偷竊女生手機,不幸被小偷同伙刺傷。記者在醫院見到躺在病床上的郝峰時,他卻因為經濟拮据陷入欠費停藥窘境。雖然這一問題最終因為媒體關註而獲得解決,但確實也說明瞭目前拒絕救治狀況是現實存在的,即便你是見義勇為者。
  也正是因為如此,對於見義勇為者的救治,也從國家到地方層面進行了立法。衛生部也多次強調,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,醫療機構必須堅持“先救治、後付費”原則,決不允許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救治的情況發生。
  對於一些普通病人來說,被拒絕救治的情形也不時被媒體曝出。但如何讓每一個人都不再成為“拒絕救治”的下一個,需要制度層面的跟進。一個基本道理是,醫德也好,責任也罷,都少不了保障基礎和環境支撐。
  時下的問題在於,一方面欠費問題嚴重,已經成為醫院無以承受的負擔。近日,《南方日報》就報道,在深圳,11家市屬公立醫院遭欠費8000餘萬元;而南京大醫院每年也遭上百萬欠費。若是一邊要求醫院必須履行見死必救的責任,一邊又不能建立和完善應急救助,用公共支付的辦法解決社會救濟責任,那麼醫德也就會成為“無源之水”。
  所以,最好是先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,在此基礎上,大力擴展應急救助基金,這樣“不得拒治”才具有更好的操作性。醫療責任應以公共責任為底。其相關制度的頂層設計,一定要有明確的時間表,這樣其落實效果才能成為檢驗公共責任的試紙、成為提升醫療公益責任的基石。  
  唐偉
(編輯:SN17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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